一个设备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发现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数量的规定不一致。招标公告中采购数量为40台,而提供的招标文件中采购清单明确数量为20台,实际也按照20台进行招标。该项目需要重现采购吗?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采购清单是20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均按“采购清单20台”报价,且无供应商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关于采购数量的规定不一致提出质疑,采购结果是合法有效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布的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公告中的失误并未影响到供应商的投标,因此,不应该停止评审,重新采购。